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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续优化地区总部鼓励政策 2017版新规发布

编辑: 夕歌 来源:中国上海 2017-02-17 15:47:03

导读: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1月27日正式发布,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记者2月14日从市商务委获得的信息。

三个“加法”

■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

■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

■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总部经济已成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支撑,在产业带动、人才集聚、技术创新和要素辐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延续和优化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1月27日正式发布,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记者2月14日从市商务委获得的信息。

2017版《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积极参与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有利于引导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有利于上海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据市商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版《规定》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重要举措。上海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进行延续和优化。与2011年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相比,2017版做了三个“加法”:一是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二是在原有的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通关便利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2017版还首次提出“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上海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自2002年以来,总部经济政策的实施为优化上海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总部经济能级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80家,投资性公司330家,研发中心411家。上海作为我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中的城市地位不断巩固。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不断拓展,大部分地区总部已经成为集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研发、物流分拨、资金运作、共享服务等多种职能为一身的“综合性总部”,能级不断提升,亚太区总部达95家,亚洲区总部达10家,北亚区总部达5家,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加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数据,截至2015年底,地区总部投资总额累计达457亿美元,户均超过8800万美元;2015年地区总部营业收入达5926亿元人民币,户均超过11亿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417亿元人民币,户均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吸纳就业达17.73万人,户均达343人。在2016年全市第三产业税收百强榜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占据了12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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