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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明年实施 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编辑: 夕歌 来源:浦东时报 2017-03-21 09:53:19

导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将延长至2017年底,新监管模式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上海、杭州、天津等15个城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明年实施 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朱胜霞制图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17日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发言人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将延长至2017年底,新监管模式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上海、杭州、天津等15个城市。

据了解,2016年初,国务院批准于4月8日实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其中包括设置将单次交易限值从原来的1000元提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则为2万元;限额以内的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额部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税。之后“4·8新政”两次延期:同年5月,我国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同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商务部发言人指出,为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商务部会同发改委等六部委深入开展调研,并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发言人明确,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商务部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定性为个人物品,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说明主管部门内部已经解决了将跨境电商进口视为一般贸易还是个人物品邮递定性的问题。在监管过渡期政策期间,也能给予新型业态更多空间供其成长,同时不断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和企业服务水平,以后还可以根据业态的发展予以调整,包括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 (记者 王延 浦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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